某税务局办公大楼沉降观测
1、工程概况
本项目监测办公大楼为一栋地下一层,地上十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房屋建筑平面呈多边形,东西轴线总长约为40.6m,南北向轴线总宽约为37.1m,负一层高约为4.0 m,一层高约为4.9m,二层高约为4.5 m,三层至九层高均约为3. 6 m,十层高约为6.0 m,建筑总高度约为43.8m。房屋建造于1999年,主要作为某市税务局办公大楼使用。
2、监测目的
沉降监测的主要目的:因受检办公大楼北立面一层至二层大厅玻璃幕墙个别玻璃存在开裂、破损,二层靠近大厅大门区域吊顶与房屋主体连接存在拼缝等情况,业主为了解是否因沉降造成,业主他委托我公司进行监测。
3、技术依据
(1)《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2)《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4、基准点和沉降监测点的布设
4.1 基准点的布设
基准点是沉降监测起始数据的基本控制点,为保证监测值的可靠性,在监测区附近(变形区外)埋设沉降监测使用的水准基点2处,编号为BM1和BM2,其高程系统为独立高程。BM1基准高程拟定为4.00000m,基准点BM2由BM1引出,高程为3.93086m,两处基准点距离待测建筑距离均大于50m。
4.2沉降监测点的布设
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m~20m处或每隔2根~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和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两侧、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4)对宽度大于或等于15m、宽度虽小于15m,但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湿陷性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处;
6)框架结构及钢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
9)超高层建筑或大型网架结构的每个大型结构柱监测点数不宜少于2个,且应设置在对称位置。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南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办公大楼未设预埋的沉降点位,因此本次沉降点位利用新埋设的点位进行观测。
5 检测及数据处理
采用精密DS05水准仪对受检厂房沉降进行检测。其精度为:往返测高差中误差为±0.5mm/km,同时配合水准测量专用的精密铟钢尺施测。现场采用闭合水准路线,等精度观测,最大限度减少误差。
沉降观测点位分别位于地下室框架柱上,间距不大于15m,离地高度控制在0.3~0.5m之间。基准点和沉降监测点的具体布设位置见图:
6、检测结论
沉降检测结果初测表明,L-1高程为1.83035m,L-2高程为1.73734m,L-3高程为1.78776m,L-4高程为1.68292m,L-5高程为1.84078m,L-6高程为2.2568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