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时,承载力验算是必做项吗?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都将一栋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构件、子单元(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作为第一层次的构件安全性鉴定是最简单的安全性鉴定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规范允许只做到第一层次构件的安全性鉴定。
就以民用建筑的构件安全性鉴定来看,不同的构件类型包含着不同的检查项目。混凝土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进行评定;钢结构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三个检查项目进行评定;砌体结构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进行评定;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以及危险性的腐朽和虫蛀等六个检查项目进行评定。
在所有检查项目中,对各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在构件层次,不管是什么结构类型的构件,承载力都是其中一个必须检查评定的项目。所以,这样来看安全性鉴定是必须要做承载力验算的。
但是,民用可标中一个构件的评级分为au、bu、cu、du四个等级,构件的最终评级取所有项目评级中的最低一等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那么当承载力不是最低一个等级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不进行承载力计算?
比如某混凝土梁,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为du级,此时这根混凝土梁的最终等级肯定就是du级了。单纯从鉴定的角度出发,个人觉得此时是可以不用进行承载力验算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5.2.8条也有直接评定的观点: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有较大范围损伤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直接定为cu级或du级。
但是,对于后续需要加固改造的项目,即使承载力评级不控制,最好也要进行承载力计算。因为鉴定报告是加固设计的依据,如果加固设计就按鉴定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项目进行加固设计,也没有进行承载力验算,那么将来万一出现事故,追究责任的时候,鉴定可能也会被牵扯进去。
一般来讲,安全性鉴定不合格时都要进行加固处理,而鉴定报告是加固设计的依据,所以最好要把构件层次的所有项目都做齐全,承载力验算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需要指出的是,与安全性鉴定不同,危险性鉴定不是加固设计的依据,它是一个纯粹的鉴定,是通过鉴定结论直接给房屋定性的一种手段。所以当对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时,构件根据除承载力外的其他项目评定为危险构件后,是完全可以不用再做承载力验算的。这也是安全性鉴定和危险性鉴定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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