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科学可靠,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房屋建筑安全使用责任制,建立符合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科学可靠,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要求 (三)本意见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复核计算、评定的活动。 (四)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同时具备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只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内容涉及质量检测的,该鉴定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只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内容涉及结构复核计算的,该鉴定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计算并出具结论报告。 (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单位,应当执行我省勘察设计和检测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并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手册。 三、严格规范鉴定行为 (六)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经房屋安全责任人认可的利害关系人委托,与鉴定单位签订鉴定合同,并承担鉴定费用。 鉴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或标准收取合理的鉴定费用,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七)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方应当向鉴定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或者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对于农村住房可由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如果是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认可的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应提供认可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农村住房鉴定,由市县危房改造管理部门委托,对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危房鉴定,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执行,三层以上农村住房的危房鉴定参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九)鉴定单位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鉴定方案,方案编制前应由本单位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现场查勘并在鉴定报告中签章。鉴定内容涉及结构复核计算的鉴定方案,必须由结构复核计算的设计单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核签字。 (十)鉴定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鉴定方案进行现场查勘、鉴别、检测、复核计算、评定等工作,并依据相关的规范标准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见附件)要求出具鉴定报告。 (十一)鉴定单位进行现场鉴定工作时,应当对鉴定项目的整体外观、关键和缺陷部位进行拍照,相片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之一。同时对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过程及检测部位应适当视频录像,并长期保存备查。 (十二)检测单位对鉴定项目的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签字。其中各种结构、地基基础检测项目、建筑物变形测量、结构荷载试验的检测报告应由本单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加盖注册专用章。 (十三)设计单位对鉴定项目的结构复核计算出具的结论报告,应由本单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加盖注册专用章。 (十四)鉴定报告批准人应由鉴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核人应由鉴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十五)鉴定单位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十六)鉴定单位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房屋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十七)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申请人需先行支付技术复核费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专家进行复核。经复核,维持原鉴定报告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复核费用;改变原鉴定报告实质性结论的,由鉴定单位承担技术复核费用。 四、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十八)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对鉴定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建立鉴定单位的信用管理机制,记录并公布鉴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因违法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提供鉴定咨询、审查、 复核、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等服务。 (十九)鉴定单位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理。 (二十)鉴定单位及其相关鉴定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诚信不良行为扣分;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 2.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或因鉴定失误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其他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行为。 (二十一)对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从业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投诉和举报。
信息来源于三亚市工程建设信息中心